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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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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4 17:1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探索建立适当放宽专业限制,允许具有突出专长的学生转专业学习的机制。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学生自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三条     修完第一学年课程的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符合学校当年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可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及特长等实际情况申请校内转专业(以下简称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相应年级前15%的本科学生);
(二)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国家或省级竞赛中个人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教务处备案并认可)。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 留级或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续专业;
(五)患有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所修课程中尚有未通过者;
(二)定向、委托培养、保送、体育特长、专科升本科、转校学生;
(三)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六条    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应根据教学资源等确定,一般情况下,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控制在本专业相应年级人数的0-10%以内,各专业转出人数控制在本专业相应年级人数的0-20%以内。
第七条    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优先在学院内转专业。因留级、留级试读或复学无后续专业者,优先在学院内转相近专业。
第八条    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一)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同一招生科类内进行,并且艺术、体育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同一专业类别内进行;
(二)原则上不能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高考录取成绩低分转入高分专业;
(三)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考核办法
第九条    转专业考核办法如下:
(一)拟转专业的学生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参加笔试和面试,择优录取。
(二)笔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除外)。面试由接收学院组织考核。
(三)教务处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人数1:1.2的比例划定进入面试学生名单,学院根据名单进行面试。
(四)教务处根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相应比例折算为转专业学生考核总分,并根据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
(五)转专业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批后进行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转出工作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转入工作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前,各学院填写《西安工业大学转专业计划安排表》(附件1),向教务处报送拟接收专业、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教务处从学校整体角度和各专业接收计划综合平衡,确定并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及要求。
(二)新学年第1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接收计划,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交所在学院,学院进行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校内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3),报教务处审批。
(三)新学年第2周,教务处统一组织笔试,根据笔试成绩公布转专业面试学生名单,学院组织面试。教务处依据考核总分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四)新学年第3周,教务处、学院为新转入的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更换学生证、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籍转入新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西安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如需补修课程,给出具体补修计划。原则上若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课程差异较大,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低一学年课程较多,或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转专业后应降级随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六章  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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