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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过重名的烦恼吗?你想改个新名字吗?那么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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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19:1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只为改名,一位河南籍大学生与当地公安局展开了的7年“博弈”,甚至还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结果败诉而归。2006年6月,他有了一个更大胆的举措——

  ■本刊特约记者 余英国  文/图

  闫才源——安徽省阜阳市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河南籍大学生,遭遇了一场长达7年的改名困扰:想将姓名改为自己中意的 “闫宇奥能”,却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部门“拒绝”。

  2005年4月25日,闫才源以享有公民姓名权为由,把焦作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他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能给长达7年的改名经历划上一个圆满句号。然而,他再度失望了—— 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更名申请。

  基于经济等方面因素制约,闫才源没有上诉,长达7年的“改名”风波似乎就此画上句号。但是,从诉讼中脱身出来的闫才源又有了一个新的冲动:积极推动“公民姓名法”出台。

  近日,他拿着自己精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法(建议案)》找到记者,希望为这份不足一页的“文字”,找到一个能够引起高层注意的“通道”。他期盼,经由自己的努力推动,最终实现《公民姓名法》的出台。由此,公民的姓名权和“改名权”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同时,他也能够顺利实现“闫宇奥能”之梦。

  改名冲动:“我的名字我做主”

  闫才源,河南省焦作市人,今年23岁,安徽阜阳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三年级学生。谈起自己的“改名”经历,他的叙述却从出生前开始。

  23年前,闫才源的父亲是焦作市一家机械厂的工人,母亲则是一家纺织厂的工人,文化程度并不高,因此,他们对孩子的取名往往是基于对生活实际的考量。当闫才源还在腹中时,他的名字就被取好了:由于父母想要个闺女,便在户口簿上过早地给他取了名——“闫蕾”。闫的父亲说,这个名字是给女孩子用的,没想到生下来的却是个小子。

  闫才源长大后,父亲觉得儿子叫“蕾”太女孩子气了,就换了音同的“磊”。这个名字终于与男孩的身份一致,却让逐渐有了“我的名字我做主”意识的闫才源不乐意了。在上初中一年级时,闫才源觉得“磊”重名太多,不足以让自己“标新立异”。在他再三央求下,老实巴交的父亲又把他改名为“才源”。父亲希望,儿子能够“才思如泉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源源不断”,同时,也能够实现“财源滚滚,一辈子衣食无忧”。

  尽管这个新的名字寓意深刻,而且琅琅上口,但是,对于逐渐长大的闫才源来说,想法一天比一天不同。高一那年,闫才源突发奇想:为什么不能起四个字的名字?想了许久,“闫宇奥能”诞生了。

  给自己取个这样的名字,理由很简单。闫才源从小喜欢天文地理,由此产生了一个远大的理想——探索宇宙奥妙,“闫宇奥能”含义就是揭开宇宙所有奥秘的能力。他认为,“闫宇奥能”能体现出自己的理想与气魄。

  屡屡遭拒:

  公安部门唱起了“对台戏”

  说干就干,闫才源开始付诸行动。  

  1998年,16岁的闫才源向焦作市焦南派出所提出要更名为“闫宇奥能”的申请。与以往两次改名不相同的是,这次改名一开始就不顺利:派出所以他未满18岁为由,拒绝了申请。而闫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个派出所任职的一位亲戚调走了,已经没有了“后门”可以提供方便。

  闫才源只好把改名一事暂时搁置。18岁生日过后不久,闫才源再次找到派出所,希望能够顺利更名。但是这次他仍旧没能如愿。派出所给出了新的理由:闫才源已领取公民身份证,更改名字之后,会给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然而,闫才源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2004年8月1日,他放暑假在家,偶然一次听广播,焦作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正在回答听众提问。当此之下,闫才源拿起电话便诉说了自己的请求。“那位领导表示,回去讨论之后给我答复”。9天之后,闫才源接到通知,要他提交更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在焦南派出所,闫才源拿出了居委会证明,并填了一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派出所长在上面签了字,表示同意为他改名,但要报公安分局审批。8月13日,分局批准同意,同时上报市局,要闫才源等待答复。

“一直等到2005年1月28日,我才知道改名是不可能了。”闫才源说,“因为最终没有得到批准。”

  实际的情况是,焦作市公安机关对闫才源改名一事相当慎重和重视,派出所请示了分局,分局又请示了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随后专门请示省公安厅,最后省厅的批示是“不予批复”。由此,闫才源才最终没有成为“闫宇奥能”。

  对簿公堂:大三学生“角力”市公安局

  改名多次失败,闫才源很苦恼。

  闫才源认为,“闫宇奥能”这个名字寄托着他的理想和抱负,是鼓舞他奋斗的精神动力,改名字对他的一生来说至关重要。对于目前的这种结果,他并不甘心就此作罢。

  利用课余闲暇,闫才源在学校的图书馆翻阅了大量法律书籍。最终,他从《民法通则》中获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闫才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愿望。

  由于家庭困难,拿出诉讼费对闫才源来说相当困难。不过,同学们知道他要更名的事情,都希望他能坚持下去,并联名写出呼吁书,对他的决心表示支持。此外,一位在阜阳结识的朋友潘东风还拿出了300元钱,替他交了诉讼费。

  面对这么多同学和好心人的支持,闫才源更加坚定了打官司的信心。2005年4月25日,他把焦作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5月27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焦作市公安局认为,改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身份证管理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16周岁给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而姓名经过修改后,伴随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麻烦,比如说当事人在银行存过款、正在进行股票交易,那么他就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新的证件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经济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公安部门的说明材料。有些犯罪和纠纷,常常是因为姓名作了修改而产生。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对姓名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使权利是否受限等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公民如果不是具有特别充分的理由,公安机关是不会批准改名的。闫才源在此之前已经改过3次名字了,其改名过度频繁,已经给户口和身份证管理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他这次提出的改名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公民都以此为效仿任意改名,将会给公安机关带来诸多无谓的负担。

  闫才源由于受经济因素制约,没有聘请律师。在法庭上,他反驳,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但不是大家都来离婚,公安局的假设不成立,法律上也并没有规定公民改姓名的次数。更为重要的是,人身权利是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享有其他各项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而姓名权、名称权是其首要内容。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的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社会活动是联系在一起的,随意更改姓名,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事、商事等活动无序的局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改变自己姓名必须“依照规定”,因而,被告在办理公民变更姓名问题所依据的对更名“应适当加以控制”的公安部规定有法律效力,且原告闫才源此次申请系第三次更名,属于频繁变更姓名。据此,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对原告闫才源申请更名所作不予批准的答复是合理的。

  2005年7月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闫才源要求改名的诉讼请求。

  众说纷纭:“姓名权”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这起改名诉讼的一审判决尘埃落定后,关于姓名权的讨论可谓是众说纷纭。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俊兵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从法律上讲,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格权的基础。世界各国法律都赋予公民这种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也确认了公民的姓名权。《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闫才源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更改其姓名就是据此行事的。
阜阳市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这起官司暴露出事关姓名权的一些法律“盲点”。《民法通则》在赋予公民姓名权时,特意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即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但要依照规定进行。目前姓名变更的规定主要见诸有关户口登记的法律。《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至于变更姓名的申请条件及程序,该条例没有涉及,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存在着若干“盲点”。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较为随意,从而阻碍了公民改名权的实现。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则认为,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它与人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活动密切相关,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严肃性,随意换名会引起连锁反应。名字改了,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护照、存折、驾驶证甚至保险等都得改。如果仅凭喜好、兴趣便随意改名,将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基于此,有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成年后对名字不满意的,成年人因迷信要求改名字的,因婚姻或事业失败、涉及丑闻、被判过刑等要求改名的,一般不予批准。有的公安机关对成年人要求改名字,无论什么原因,无论理由是否正当,一律不予批准。

  与此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安机关因拒绝改名申请而被推上被告席,正是立法滞后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严重碰撞的结果。他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对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公安机关拒绝为申请人变更姓名的做法,在目前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要解决公民行使改名权时遇到的这些问题,当务之急是制定有关“姓名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改名需要“正当理由”吗?需要什么样的“正当理由”?改名有次数限制吗?改名有年龄限制吗?等等。通过立法规范,既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又要减少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非常之举:普通公民致力推动“公民姓名权立法”

  一审败诉后,闫才源表示不再上诉了,因为没钱。此外,包括自己父母在内,有着不少人不能理解、认同他的行为。甚至,有一名阜阳记者在采访他后,公然在电话中称闫为“神经病”。对于一名年轻的大学生来说,这些都构成了不小的压力。

  “暂时不上诉了,当前我的任务是学习。”闫才源曾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但是,我7年的努力不能就这么白费了,我将努力推动《公民姓名法》出台。我希望,一旦有了法律明确规定后,对符合条件应该改名的,公安机关不得阻拦;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应该改。最终,让我的名字不再这么难改!”

  令外界惊讶的是,一年之后的2006年6月,闫才源竟然将当初的设想变成了现实。经过广泛查阅参考资料,综合众多意见并结合自己的诉讼经历,近日,他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法(建议案)》。

  记者注意到,闫才源的《公民姓名法(建议案)》主体内容围绕着“改名”而展开。他是这样表达出其“改名”主张的:
“公民成年前更改姓名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更改姓名,但以一次为限。”

  “成年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对于成年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其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相关公证书;成年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成年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成年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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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1 02:54:24 | 只看该作者
闫宇奥能?
公安部门做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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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23:27:56 | 只看该作者
金三顺-----金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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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23:23:02 | 只看该作者
改名字不是有很多麻烦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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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12:42:5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老外什么都可以做名字的

什么poor  rich 拉 甚至rape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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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4 11:51:06 | 只看该作者
利用课余闲暇,闫才源在学校的图书馆翻阅了大量法律书籍。最终,他从《民法通则》中获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闫才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愿望。
我认为这段话比较d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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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3 19:11:25 | 只看该作者
此外,在闫才源起草的《公民姓名法(建议案)》中,记者还注意到有其他一些内容,比如“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等5种人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等。

闫才源表示,他坚持认为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还必须具备一些相应的“前提”。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避免出现“频繁改名”以及随之而来的管理成本加大。

  闫才源眼下最为迷茫的是,这份浸润着浓厚个人色彩的《公民姓名法(建议案)》不知道应该经过何种渠道,才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他拜托记者能够帮助找到这样一种“上达通道”,引起立法者的关注,最终能够促成《公民姓名法》顺利出台。
“如果能够为中国法制化进程起到哪怕一点点地推动作用,我就感到万分满足。”闫才源最后说,“我这场官司打得就很值、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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